我今年剛踏入社會.在一間補習班做行政櫃檯的工作.對補習班的一些制度實在不太了解.煩請大家伸出援手.解答我的疑問
1.試用期還要簽試用期合約(而且我簽了>"<)
2.試用期三個月沒有勞健保及勞退新制的6%
3.隔週休二日.遇到五個星期六的月份.還是只能休兩個星期六
4.我9/17到職.原以為薪水是以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上班天數.但10月領薪水時.老闆是以日薪計算.週六日都沒有薪資
5.上班時間:週一~週五PM12:30~8:00(常常拖到8點半才下班)
周六AM8:30~PM9:00(有時9點半才下班)
(1)勞基法規定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(我是87.5小時).向老闆提出.老闆卻說我薪水比別人高.上班時數就比別人多(其實我不過比其他老師多3000.而且其他老師有學生人頭數的加給獎金阿~>"<)
(2)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老闆讓我ㄧ~五上班8小時.縮短周六的上班時數?
(3)如果我要求和其他老師上班時數相同.老闆可以降我薪水嗎?(有時真的想叫老闆乾脆降我薪水也不要上得那麼累..)
(4)這樣算加班嗎?如果是.加班費怎麼算?請不要給我幾倍幾倍之類的.光是這樣我還是不會算..(我的試用期底薪是21000.正式是23000.請幫我算算看>"<)
6.前陣子辦萬聖節活動.老闆請我週五留到9點.週六可以晚一個小時上班.但我週五被拖到10點多.老闆卻對此默不吭聲(隔天又上到晚上9點.真的快掛了)..
7.這是替同事問的.老闆說工作滿一年.第二年開始有7天特休.但我同事今年與去年(今年已是第三年)都沒有.向老闆要求特休.老闆卻說要簽約才有(而簽約是今年年中才開始有的制度)
8.這也是替同事問的.老闆說行政才有年終獎金.安親老師平常就有領學生人頭數加給獎金.所以沒有年終獎金.合理嗎?
老闆最近開始問我對簽約的想法.其實我滿喜歡這個環境及工作內容的.跟同事也相處得很好.不排斥簽約.但我不了解的事實在太多了.且簽約一簽就是一年.很怕吃虧想離職又被約綁住.所以想把所有事情都討論清楚並制度化列在合約上.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~感激不盡~跪拜!!
每天要打掃.煮點心.做行政工作.還有一堆雜事.甚至是幫學生查資料.改英文考卷囧.連喝水跟上廁所的時間都幾乎沒有.忙得跟狗一樣還要被老闆說行政只是接電話而已.朋友.男友.同事都說我被壓榨(以上純屬沒意義的complain.抱歉)
其實我也只是想把我分內的工作做好.不想一人被當兩人用(本來行政有兩位.但另一位在10/9時被老闆炒魷魚了).也不想週六早上7點多出門回到家卻是晚上10點多了而已阿...嗚嗚......
P.S.請不要只是把勞基法列出來.我都看過還是有許多不了解.希望有對勞基法很了解的人可以就我的情況提出解釋.拜託高手了~~
希望大家多去了解勞基法
才不會被坑了都不知道
